【離婚糾紛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成功案例】
吳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沒有血緣關系的孩子十數年,經婚姻律師聯盟資深律師劉懷俊的代理下,成功離婚,并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和撫養費補償。
吳某與高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3)浦民初字第2544號
原告吳某,委托代理人劉律師,江蘇和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
原告吳某訴被告高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宜余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7月24日、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復雜轉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11日進行了開庭審理。
原告吳某訴稱:原、被告原系同學關系,1998年原告從部隊回家探親時與被告有所接觸。1999年,被告稱懷了原告的孩子,要求與原告結婚,原告及家人均忠厚老實,在被告的催促下,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同年11月20日,被告生一子吳子)。由于被告生活作風不好,原告的同事、朋友經常從側面提醒原告,后原告開始懷疑吳子是否親生,并多次質問被告此事,被告有時否認、有時吞吞吐吐,拒絕正面回答。2013年3月30日,原告帶著吳子一起做親子鑒定,結論為非原告親生,給原告一家帶來嚴重傷害。
結婚時,原告父母全額出資10萬余元購買了富春花園房屋,登記在原、被告名下,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該房屋應當視為原告的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F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合理分割綠地集團房屋,并判令被告給付原告14年來吳子的撫養費25.89萬元、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8萬元,并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用。
被告高某辯稱:原告所訴不是事實。原告對吳子非其親生是知情的,被告沒有隱瞞。
審理中,被告也承認吳子系自己與他人所生,非原告親生。
法院查明:2001年3月,原、被告共同購買了房屋1套,房屋總價10.4396萬元,于2001年底領取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購買后原告父母對房屋進行了裝潢。2011年7月2日,原、被告共同購買房屋1套(尚未交付),該房屋總價款為57.2927萬元,原、被告支付首付款37.2927萬元,公積金貸款20萬元,原告因購房欠鄭某5萬元、孫某2萬元、葛某2萬元、陸某3萬元未還。截止2013年11月20日尚欠公積金貸款本息17.3795萬元。原、被告另有其他共同財產紅木沙發1套、紅木床1張(價值共2萬元),陶瓷30件(價值1000元)。無共同存款和債權。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復印件、(2013)物鑒字第603號鑒定意見書、住房公積金貸款明細帳,被告提供的原告親筆書寫的承諾書、照片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作為離婚的標準。本案中,原告提出離婚,被告也表示同意,依法應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吳子非原告親生兒子,原告對其沒有撫養義務,應由被告撫養。由于被告的過錯行為,致使原告在不知情下撫養他人孩子十多年,承擔了不應由其承擔的撫育義務,被告明知該事實不告知原告,違反了夫妻間忠實義務,傷害了原告感情,在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也給原告造成了精神傷害,而原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子發生超出正常異性交往限度的行為,接受該女子裸體照片,對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亦有一定責任?,F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撫慰金8萬元,綜合雙方過錯,本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2萬元。關于被告之子的撫養費,原告主張由被告返還25萬余元,被告否認原告主張的金額,本院根據原、被告十余年收入情況及本市生活消費水平,酌定由被告返還原告8萬元。鑒定費2600元由被告承擔。
依照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準予原告吳某與被告高某離婚。二、吳子由被告高某撫養,撫養費由高某負擔。三、夫妻共同財產:位于淮安綠地世紀城房屋1套歸原告吳某所有,外欠債務12萬元及公積金貸款本息17.3795萬元均由吳某負責償還;由原告吳某支付被告高某14萬元。其余共同財產:紅木沙發1套和紅木床1張歸被告高某所有;共同財產陶瓷30件歸原告吳某所有;由被告高某支付原告吳某1萬元。四、被告高某給付原告吳某子女撫養費8萬元、親自鑒定費2600元。五、被告高某賠償原告吳某精神撫慰金2萬元。上述三、四、五項款相抵后,原告吳某尚應給付被告高某人民幣2.74萬元,此款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審判長張宜余
審判員戚迎霞
人民陪審員孫立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郝凌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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