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快速離婚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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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某與鄒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2)白民初字第1256號
原告孫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邱加明,江蘇和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鄒某某,男,漢族。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鄒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孫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孫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69年相識,同年4月10日結婚,婚后生育三個男孩,其中老大和老二已經去世。1981年又收養了一個女孩,目前孩子均已成年。原、被告結婚后感情很差,被告脾氣暴躁,經常對原告惡語相向,拳腳相加。原告思想傳統,礙于臉面,一直忍氣吞聲。因長期遭受被告的打罵折磨,原告多次想自殺,但想到孩子未成年,只能暫時忍受。1985年被告毆打原告時將原告的右手拇指折斷,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03年之后原、被告開始分居。盡管這樣,被告依然經常辱罵毆打原告。無奈之下,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2011年2月22日兩次起訴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均判決不準予離婚?,F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為結束名存實亡的婚姻,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以上事實有結婚證、(2010)白民初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書、(2011)白民初字第774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雙方共同生活并養育子女多年,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由于脾氣不好,長期打罵原告及孩子,導致夫妻矛盾產生。原告無法忍受被告長期辱罵毆打自己,先后兩次訴訟法院堅決要求離婚,本院反復做調解工作無果后均判決不準予離婚。但此后原、被告之間的隔閡和矛盾并未得到實質性消除?,F原告再次訴至本院,足以說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對于原告起訴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被告鄒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的訴訟權利,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準予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鄒某某離婚。
代理審判員周小峰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見習書記員花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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