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張某、王某于2012年10月結婚,2013年12月底,張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屋及十余萬元現金。2014年1月,王某因悲傷過度早產一男嬰,成活十多天后死亡。2015年3月,王某及張某父母對張某遺產進行分割,對已死男嬰是否應得遺產發生分歧,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王某遂以張某父母為被告,要求法院依法對張某財產進行分割,并請求繼承已死男嬰所得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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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法院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八條、適合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王某取得嬰兒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律師點評】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胎兒的必留份制度,對于遺腹子是否享有法定繼承權的標準在于其出生時是活體還是死體。
本案中,張某死亡時,雖然男嬰尚未出世,但在分割張某遺產時,應當依法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該男嬰出生后應為張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男嬰雖只成活十余天,但其在出生時是活體,且他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因此在遺產分割時其可以依法參與遺產分配,分得其依法應得的份額,其死亡后繼承的份額應轉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即其母王某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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