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婚姻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與婚姻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婚姻登記、婚姻法及適合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家庭方面的收養、繼承等,具體有:
1、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國務院2003年8月8日發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同時廢除了1994年2月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3、2003年9月2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以及民政部新出臺的《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4、適合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一)、(二)、(三)》及其他司法解釋。
5、《婚姻法》,規定的內容包括:原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知;
6、《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內道容包括: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7、《收養法》,規定的內容包括:總則、收養關系的成立、收養的效力、收養關系的解除、法律責任、 附則;內
8、《繼承法》,規定的內容包括:總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的處理、附則;
9、《適合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0、《適合高人容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1、《適合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12、、《適合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百的若干具體意見》、《適合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度若干具體意見》、《適合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關知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婚姻登記條例》、《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適合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道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適合高內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婚姻登記行政案件原告資格及判決方式有關問題的答復》、適合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案件應參照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容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復函等等
相關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2、《婚姻登記條例》第一條 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一條 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制定本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e799bee5baa6e59b9ee7ad9431333431353864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三條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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