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司法實務中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 2018-07-12
對身體的各個部位施加的攻擊行為,比如推搡、拳打腳踢、咬人、擰拽、打耳光、揪頭發、或者使用器物傷害對方的身體,比如用刀扎、皮帶抽打或煙頭燙;
審理離婚案件中確定子女撫養問題時不可忽略家庭暴力因素 2018-07-12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子女直接撫養權歸屬時,應當將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即子女利益適合大化作為原則。在就與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問題征詢年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見的同時,應當將家庭暴力作為一項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國內定居國外的華僑夫妻起訴離婚的原則是什么? 2018-07-12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夫妻起訴離婚,其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證據,不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提條件
離婚案件發回重審時,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消失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否判離 2018-07-12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在女方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規定是禁止性規定,男方起訴離婚的時間必須在女方中止妊娠6個月后,否則,人民法院應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如感情確已破裂,能否缺席判決準予離婚? 2018-07-12
我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下落不明經公告未到庭的,則無法適用調解程序。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
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堅持生育,男方是否應當承擔撫養義務 2018-07-12
懷孕期間,女方起訴離婚并明確表示不要孩子,雙方協議約定女方中止妊娠,男方給女方一筆補償,女方已經拿到補償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時,男方是否要承擔撫養義務?
非婚姻關系中女方擅自中止妊娠如何處理 2018-07-12
《婚姻法解釋(三)》對于此問題沒有作出規定。對于男女雙方屬于同居關系,女方中止妊娠的,參照本條的規定處理,男方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妻子單方終止妊娠是否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 2018-07-12
這類糾紛的關鍵點是,在夫妻關系之間生育利益發生沖突時,誰享有生育決定權的問題。
因婚內私生他人子女引發的精神損害賠償糾紛,應依據《民法通則》及《精神損害賠償解釋》處理 2018-07-12
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而男方受欺騙撫養了非親生子女,代替了孩子的父親履行了法定的撫養義務,男方得知事實真相后,當然有權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撫養費。從男方的角度來看,女方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對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傷害,故其同時有權要求侵權者賠償精神損失。
男方起訴的解除同居關系案中,女方已懷孕的,如何處理? 2018-07-12
男女雙方未辦理合法登記結婚手續而共同生活的,其同居關系不能作為合法婚姻關系對待。人民法院在受理解除同居案件時,與審理離婚案件是有區別的。前者無需調解,法院經依法審理,判決予以解除。而離婚案件中調解則是必經程序,案件審理的結果可能是雙方和好,也可能是雙方離婚。而且離婚之訴中,遇有女方懷孕的,要按照《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處理。
如何處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 2018-07-12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經審查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離婚時一方主張按照協議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關系同時也沒有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下,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為全部無效 2018-07-12
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系屬于違法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登記在外籍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權屬認定的法律適用問題 2018-07-12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4條之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相關保險利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018-07-12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于保險期內,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額,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虛增年齡領取結婚證的婚姻是否一律無效 2018-07-12
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無效婚姻制度并規定了無效婚姻的四種法定情形。即宣告當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張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但是,根據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基本規定,當事人行使無效婚姻申請權時,該婚姻仍然具備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如果婚姻關系在申請時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以結婚曾經存在過無效情形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虛假證件登記結婚,婚后即下落不明,如何處理 2018-07-12
一方使用虛假身份證件,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被法院裁定駁回,理由是沒有明確的被告,此種情況有什么救濟途徑?
確已共同生活但未辦結婚登記,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的確定 2018-07-12
確已共同生活但未辦結婚登記,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的確定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2017-09-14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 2017-09-14
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統一全市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辦案標準和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裁判指引
夫妻離婚要謹防債務造假因素 2017-08-07
趙某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而丈夫金某在法庭上稱,妻子離婚是為了逃避債務——他們在婚后借了19萬余元,用在他們經營的家電生意上。因經營虧損,這19萬元全部填補了虧空。如果要離婚,妻子應該共同分擔這筆債務。他向法庭出示了7張借條復印件。
因詐騙發生的婚姻法院可宣告無效 2017-08-07
本案例是介紹一起以假冒別人的身份與他人登記結婚,婚后借故逃走并騙取財物的案例。而因詐騙發生的婚姻法院可宣告無效。詳情請看以下為您介紹。
債務“已分割”還需要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嗎? 2017-08-07
今年7月,王先生經營的酒店因嚴重虧損被迫停業。為逃避債務、將財產留給家人,王先生與妻子尚女士簽訂協議:全部財產歸尚女士所有,一切債務由王先生承擔。
離婚后前夫拖欠房貸女方會被追償嗎? 2017-08-07
如果離婚時男方要房子,他承諾獨自歸還貸款,但是銀行不同意注銷女方的貸款關系,離婚后男方還不起貸款,銀行能不能向已經離婚的女方追償呢?被追償會有什么后果?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可否撤銷 2017-08-07
離婚協議書(DivorceAgreement)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
結婚離婚和財產分割案例全面解析 2017-08-07
王小姐與李某結婚3年,因感情不和準備離婚。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資30萬元購買一套住房,產權在丈夫李某的名下。離婚時他們對該套房屋的歸屬發生爭議,丈夫李某認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資購買的,應歸他所有。而王小姐認為他說的沒有道理,應該對該房產進行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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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誠馭法律咨詢團隊“10年專注婚姻糾紛案件”資深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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