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是否必然隨母親生活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理由在于,從有利于嬰兒健康成長出發,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宜。因此,即便母親一方對父親有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只要沒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情形,原則上都可以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這里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判斷標準為影響到子女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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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主要表現為兩類:一是對子女可能造成侵害的疾病,如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二是行動不便,無法照料子女起居,如癱瘓。如父母僅患有一般性疾病,經治療短期內可以痊愈,則不在此限。如父母雙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則應選擇相對較輕、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一方直接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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